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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考勤和请销假制度
发布时间 : 2020-12-04 10:57 浏览次数 : 

 一、严格考勤。自觉遵守工作纪律,不迟到,不早退。工作时间坚守岗位,不得串岗、脱岗。上班前、下班后打卡。

 二、严格请销假审批。请假人必须提前填写《区纪委监委机关干部请假审批表》,经批准人签字后,报办公室和组织部备案。假满后,应向批准人员销假。

机关干部请假1个工作日以内(含1个工作日)由主管常委(委员)批准;3个工作日以内(含3个工作日)由分管副书记批准;3个工作日以上由书记批准。

 三、严格外出审批。机关干部离开本市(不含邹平市)或离开本区(不含家庭所在地)超过48小时,无论因公因私,工作日还是休息日,都应报批(休假外出除外)。未经批准,任何人不得擅自外出。

 外出报批应实事求是,不得编造虚假理由外出,不得谎报、瞒报外出目的地和行程。报批应采取书面形式,填写《区纪委监委机关干部外出审批表》。特别紧急情况,可先电话报告,随后补书面报告。干部外出期间应严格遵守纪律,保持通讯联络畅通。行程有变化或不能按期返回的,应按原程序报批。不按规定报批私自外出,或外出期间违反规定的,依规依纪严肃处理。

 区纪委书记、常务副书记,区委巡察办主任外出审批执行市纪委和区委有关规定。区纪委监委、区委巡察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,派驻组组长、巡察组组长,部室、中心负责人外出报区纪委书记批准。其他人员外出2至3天的由分管书记(副书记)批准,3天以上的由书记批准,并向办公室和组织部报备。

机关工作人员正常休假外出,按照有关规定,将履行完报批手续的《区纪委监委机关带薪年休假审批表》送交办公室和组织部备案,不再填写《区纪委监委机关干部外出审批表》。

 四、病假、婚丧假、产假、探亲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五、因公外出不能打卡的,需填写《区纪委监委人员因公外出审批表》经分管副书记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;因参加会议活动不能打卡的,需提前将会议通知送办公室报备。外出、参会和请假人员情况每日进行公示,方便委领导掌握人员去向。

 六、不准用电话或捎信的方式请假。情况特殊的,事后及时补办书面手续。

 七、考勤情况由办公室每月统计一次,打卡情况以打卡机记录为准。迟到、早退、旷工均在考核中酌情减分。对无故不打卡及经常请假的,定期向书记报告。

 事假计算最小单位为半天。事假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3天,超出部分从年休假时间中扣除。年假休完或扣完后,事假超过规定时间的,在考核中酌情减分。对全年累计请事假20天以上或无故脱岗2次以上的,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及有关奖励。

 病假结束后,需带回有关病历等证明销假;事假去外地或回原籍的,需带回相关票据证明销假。

 八、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,必须按要求准时参加,无故不参加者,均按旷工处理。

 九、由委领导轮流带队,办公室、组织部及机关党总支人员参与,对考勤及在岗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,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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